湖北施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财保95号
申请人:***,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吉安市青原区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荆石路18号创业园综合楼4楼401。
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应财产4070000元。同年8月17日,申请人***变更保全请求为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07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查,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即应收账款为9744890.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40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徐志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淇
书 记 员 黄 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