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民特654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共计90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如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3919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法官助理  王广阳 书 记 员  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