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91民初1800号
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诗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季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