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91民初173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岑(实习),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78940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利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冯程岑、被告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陈静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6202.44元;2.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20093.31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项目经理一职。2019年3月6日,原、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2月、3月及之前少发的工资共计16202.44元、在职期间加班工资20093.31元。原告就上述费用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均拖延不付。为此,原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仅支持了诉请工资,加班工资仅支持2217.5元,余下加班工资,仲裁委不予支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南京***公司辩称:其公司认可欠付原告工资16202.4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217.5元。原告作为项目经理,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差,每周休息一天,其他工作时间弹性较大。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加班需要提前书面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否则不能视为加班。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加班统计表、打卡时间表、考勤汇总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被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录用通知书、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清单、阅读声明、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离职交接表、考勤汇总表、加班申请表、调休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2日,被告南京***公司向原告***发出录取通知书,要求***于2018年9月3日到其公司报道,并载明工资待遇为“试用期含税薪资:8000元/月,转正含税薪资:12000元/月(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10%权重)。薪资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保密工资+其他。其中绩效10%年底发放”。2018年9月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工程岗位项目经理工种,期限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工作地点为南京市,出差地为全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保障每周不少于一个完整昼夜的休息,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同日,***阅读并签收了南京***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时制。上班时间:08:45-12:00,13:00-17:30。员工加班由员工提前填写纸质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认定为加班,加班时长,由公司优先安排调休,安排不了调休,再行计算加班工资。未提前申请的加班/调休,公司不予认定,一律按旷工计。公司安排的加班:原则上先行调休,未能安排调休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双批后方可计加班工资。因公外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从钉钉软件上按外出审批流程办理出门审批手续。因公出差人员,出差前需认真填写纸质档出差申请单。出差外地人员,工作日期间,也应按照考勤管理制度,每天上班、下班按时从钉钉软件考勤打卡。”***入职后有36个休息日处于外勤或出差状态,南京***公司结合岗位和出差性质按照50%的比例折算为休息日加班18天,实际调休18天。南京***公司欠付***工资16202.44元及2018年中秋节、2019年元旦的加班工资差额2217.5元。2019年3月6日,***从南京***公司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此后,***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2019年10月28日,该委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子(2019)第28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南京***公司支付***工资16202.44元、加班工资差额2217.5元。***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与南京***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成立、有效。南京***公司同意支付***工资16202.44元及加班工资差额2217.5元,本院予以确认。***在出差期间可以相对自主地安排工作,工作时间具有一定弹性,并不需要严格遵守与在本单位工作时一致的作息时间。南京***公司在此基础上,将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加班时间按照50%的比例折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后的实际安排调休的过程中未提出过异议,且其实际已经按照上述折算标准完成调休,表明双方已经就出差过程中休息日加班的调休和计薪方式达成了一致约定。另,***休息日加班,未提前填写纸质的加班申请单,亦未经过相关负责人的批准,违反了员工手册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故***要求南京***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16202.44元、加班费2217.5元,合计18419.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如歌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