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财保29号
申请人:南京易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中科路****(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滑刚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
申请人南京易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南京易建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0年10月26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易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福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