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霈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霈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安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霈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N8B4L0Y,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孟利。
被执行人: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CYCW5R,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蔚。
被执行人:金安荣,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江苏霈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贾秀军
审 判 员 雷书生
审 判 员 陈 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纪元
书 记 员 秦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