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244号
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41215),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丁香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良,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依茹,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首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K05MXB),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800号(环保服务业集聚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水,总经理。
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首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