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641号
原告:无锡于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B5AH84。
法定代表人:孙正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李来同,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首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保服务业集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K05MXB。
法定代表人:刘水。
原告无锡于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首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于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于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肖
书记员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