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7114号
原告:合肥鼎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金中环广场C座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6497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干,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联合大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19668G。
法定代表人:**,该大学负责人。
原告合肥鼎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联合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合肥鼎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鼎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鼎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鼎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