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金智光科贸有限公司

保定市金智光科贸有限公司与定州市睿智双语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82民初2930号
原告:保定市金智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西路333号B座2层。机构代码:911306056760338228
法定代表人:牛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新、周巧玉,系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睿智双语小学,住所地:定州市明月店镇天和园社区。机构代码:52130682329753972C
法定代表人:刘庆昌,系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红,系该学校员工。
原告保定市金智光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公司)与被告定州市睿智双语小学(以下简称睿智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金智光科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巧玉、被告睿智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8800元、利息30459(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按照本金188800元月息2分标准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一体机、黑板合计188800元。被告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款项给付原告。否则,被告应按照月息三分标准给付原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给付,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睿智小学辩称,原告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被告所购买的原告一体机由一体机和黑板组成,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产品供货完毕经验收合格。原告把16套产品送至被告处,但其中尚有几台设备原告至今尚未安装,未依照合同为被告培训教师和操作人员,延期付款的原因是原告造成的,对造成的损失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原、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2017年9月1日睿智小学收货设备清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案诉争的所购货物即18套设备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爱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均无异议,该合同合法有效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第2条:“付款方式:产品供货完毕经验收合格,需方在2017年10月31日前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第3条:“供方免费培训教师等操作人员”。依据2017年9月1日被告方收货人朱冬梅确认签字的睿智小学设备清单,其备注栏中注明:以上一体机教室均已安装(调试)完毕,能正常使用。”可以看出,被告方认可原告方对购销合同已全部履行,包含购销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第5条第1款“供需双方若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均属违约,并应为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5条第2款:“需方无理由拒收、延期付款,应向供方偿付拖欠款项的滞纳金,其金额为每日按逾期拖欠款的千分之三计算”明显过高。被告方为民营学校,属于社会教学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原告方的预期利益,可适当承担违约责任为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拖欠货款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定州市睿智双语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金智光科贸有限公司货款18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88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至履行完毕时止)。
案件受理费4589元,由被告定州市睿智双语小学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国辉
人民陪审员  陈彦红
人民陪审员  顾明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