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3民初1043号
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珠村白石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63364961W。
法定代表人:赖晓聪,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轶,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大余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红,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传洋,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2019年12月24日,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阳裕光
人民陪审员 钟文清
人民陪审员 **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