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赖某、王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3民初1334号
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珠村白马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63364961W。
法定代表人:赖晓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轶,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赖某,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王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生,系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系大余县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某、王某、邹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计22800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周平香
人民陪审员  刘东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