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723民初559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大余县,统一注册号码:91360723763364961W。
法定代表人:赖晓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赣州市大余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轶,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赣州市大余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邹长辉,男,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现住赣州市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余山,系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盛木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邹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林世轶,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余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盛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邹长辉支付拖欠的货款4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邹长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邹长辉在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中标取得我公司位于烂泥迳林场李树坑1、2号和棕树坑1、2、3、4号山场的人工林的活立木采伐、销售权,中标价格分别为59.3万元、96.7万元,签署了《竞买成交确认书》,我公司与邹长辉依此签订了《商品材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我公司依约将合同标的交付邹长辉,但邹长辉仅支付部分合同转让款,目前尚欠我公司46万元,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权益,诉请法院,请求支持我公司请求。
林盛木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商品材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竞买(转让)成交确认书》(李树坑),《商品材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竞买(转让)成交确认书》(棕树坑)。证明:我公司通过竞买将李树坑1、2号和棕树坑1、2、3、4号山场活立木转让给邹长辉,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邹长辉应支付货款156万元。
2、《竞买报名登记表》、《竞买协议》、《竞买文件》。证明:转让方式为竞买,竞买的相关规定,邹长辉参与竞买涉案山场活立木。
3、林盛木业公司2015年5月主伐山场情况明细表、样地记录。证明:涉案山场活立木出材测量数据情况,按规定和山场客观情况依标准测量计算出材量,并考虑山场受到雪灾影响的事实。
4、2015年1406号、1409号、1410号林场采伐作业设计书各一份。
5、伐区调查设计证明三份。
邹长辉辩称:林盛木业公司隐瞒了雪压材的重要事实,造成我投标时产生了误解,损失巨大,对未付的货款予以减少,减少16万多也是我们当时的损失额,对林盛木业公司的诉请,减少货款,违约金我们认为不存在。诉讼中,邹长辉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46万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邹长辉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公证书》。证明:棕树坑的木头为雪压材,方量只有700m3。
2、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买文件》。证明:原告未告知该山场木头存在雪压的情况。
3、收据、银行回单。证明被告已经支付60万元,另外保证金50万元。
4、证明若干份。证明:装运给南康区奔亿木材加工厂的霉芯木材就有约200m3。
邹长辉对林盛木业公司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关联性无异议,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原告隐瞒重要事实,对该合同文件的免责条款的约定无效。对第二组证据中《竞买报名登记表》无异议,对《竞买协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该竞买协议的出让人未盖章确认,对《竞买文件》无异议,正说明原告未将雪灾影响的事实公示。对第三组证据中的2015年5月主伐山场情况明细表无异议,正好证明原告隐瞒雪灾影响的事实,对《样地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既然有雪灾影响,那雪灾影响后的木材出材率必然受到影响,达不到正常杉木有约70%出材量的值。对第四组证据没有异议,出材率写的是70%,但是没有考虑到雪压材的情况,同时该份材料林盛木业公司没有向交易中心提供,因此导致我在竞买中出现误解的情况。对第五组证据没有异议。
林盛木业公司对邹长辉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证明棕树坑的木头出材量为700m3有异议,公证书中的谈话记录的证据形式不合法,其只能作为公证机关起公证的证明作用,不能取代调查职能,出材量应当具有资质机关依规定的测量计算,我公司公布的测量数据考虑到雪灾影响的情况。对第二组证据中《竞买文件》没有异议,竞买须知中明确告知竞买人要到山场现场了解、察看,全面、准确了解山场活立木情况,出材量数据经大余县林业局设计大队核对,来源设计大队的采伐作业设计。对第三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四组证据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综合其他证据予以分析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木材活立木采伐及销售权交给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卖,同年6月1日,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等网站发布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竞买规则、约定事项、竞买会场纪律、竞买会程序、竞买成交确认书(样本)、商品材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样本)、竞买标的目录、竞买报名登记表、竞买协议、附件:有关文件复印件。该竞买公告涉及本案相关内容为:一、标的概况。1、主伐山场活立木采伐及销售权。位于林盛木业公司长谭里林场、毛竹林场、烂泥迳林场、材源公司,可采伐林地面积共约2800亩,出材量共约27000m3,共17个标段。木材采伐完成伐区移交时间截止2015年9月30日前。二、转让方式及起拍价。采取“公开标底,一宗(块)一投,一票三值投暗标,一轮定标”的办法实施,即:1、首先公开每宗(块)竞投标底;2、投暗标,每位参标者可一票填写三个投标值;但每一个投标值不低于标底。3、每宗(块)竞投至少必须有三张有效投标票,本轮竞投方认定有效。4、一轮定标,最高标值者为中标者,取其高于其他投标者最高标值的最低标值为中标值;若最高标值相同,则按下一标标值更高者确定为中标者,中标值仍以相同最高标值为中标值。5、本轮未中标者已交的保证金可转入下一轮宗(块)标的竞投;不再参与竞投者如数退还。三、竞买资格。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证件、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以报名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四、取得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费用。凡符合上述规定,并有意参加本次竞买会的法人或自然人,请于2015年6月8日起自行通过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竞买文件,并在2015年6月11日前把竞买保证金按竞买文件要求汇入指定账户即视为报名。成交后按成交金额2‰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产权交易费。参加竞买入场时,应携带按规定填好的《竞买报名登记表》、《竞买协议》、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和竞买保证金银行回单。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统一收取100元报名费,售后不退(未缴纳者将不可进场)。六、标的展示时间:公告之日起至竞买前。七、标的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由竞买人自行察看。竞买须知中涉及本案相关内容为: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文件,一旦办妥竞买登记手续即表明知晓、认同、遵守并接受本竞买文件的要求和条款。2、竞买人务必到竞买标的现场对标的作全面、准确的了解,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出让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竞买资格及要求。(1)参加竞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证件、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报名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2)竞买人应提供的资料: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联合竞买:须提供联合各方有效身份证件、联合竞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4、竞买人应于2015年6月11日17:00前将竞买保证金存入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5、资格审查。出让人负责对潜在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查的,方可取得竞买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名:(1)报名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3)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的,其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二年内有窜标、围标等不良行为记录的;(6)二年内有拒绝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或不按时缴清成交款项等不诚信记录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竞买人应于竞买前30分钟到达竞买会场。7、竞买会结束后,未竞得者缴纳的保证金,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抵作成交价款的一部分。8、买受人在交清成交款并按成交金额2‰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产权交易费后,持缴款收据和《竞买成交确认书》办理标的移交、采伐手续。竞买规则中涉及本案相关的内容为:1、为维护竞买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参照国际通行惯例,指定本竞买规则。2、本竞买规则对出让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本场竞买会采用“公开标底,一宗(块)一投,一票三值投暗标,一轮定标”的办法实施,即:(1)首先公开每宗(块)竞投标底;(2)投暗标,每位参标者可一票填写三个投标值;但每一个投标值不低于标底。(3)每宗(块)竞投至少必须有三张有效投标票,本轮竞投方认定有效。(4)一轮定标,最高标值者为中标者,取其高于其他投标者最高标值的最低标值为中标值;若最高标值相同,则按下一标标值更高者确定为中标者,中标值仍以相同最高标值为中标值。(5)本轮未中标者已交的保证金可转入下一轮宗(块)标的竞投;不再参与竞投者如数退还。4、竞买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互相串通或垄断、操纵竞价,更不得威胁、恐吓、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否则,主持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责令其离场,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其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他人权益的损坏,出让人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标底价,经主持人宣布后,竞买成交。6、竞买成交后,买受人应立即与出让人签署《竞买成交确认书》,签订时双方均不得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或修改。7、买受人应于竞买成交之日起14日交清竞买总成交价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出让人支付成交价款3‰的滞纳金。超过交款规定期限7天内仍未交清竞买总成交款的,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竞买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对其不按时缴清成交价款等违约行为的,作不诚信记录,并列入“黑名单”。8、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1)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竞买成交确认书》的;(2)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竞买成交价款。9、买受人违约的,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须按成交价的20%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另行处置该标的,其价格低于原成交价的,原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补足其差额。约定事项涉及本案相关内容为:一、买受人中标后即与标的出让人签订《商品材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并每个标段缴纳伐区保证金额1万元整。二、标的移交:买受人缴清成交价款等款项后由出让人将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三、买受人应缴纳的成交价款在14天内交付标的出让人。对不按时缴清款项的买受人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取消进入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四、买受人自行采伐及运输,并承担所产生的税费及按成交金额2‰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产权交易费。五、由出让人负责提供木材采伐指标。买受人负责办理办证手续。检量费、办证费、检疫费、办证旅差费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六、竞买标的物为标的山场内的木材采伐、销售权。标的山场外的其他林木不得采伐及损坏。木材采伐完成伐区移交时间截止2015年9月30日前。七、在采伐面积范围内采伐,按测算出材收取成交价款(多采伐的木材归买受人,不另付款,少采伐木材也不予补足);林木商品材按采伐指标办理,多采伐到木材不追加指标,少采伐到木材也不减少指标。同年6月12日,邹长辉填写了竞买报名登记表,交纳竞买保证金50万元,并参与竞买。当日,邹长辉竞买中标取得林盛木业公司所有的烂泥迳林场李树坑1、2号山场,面积合计为111亩,测算出材量676m3,标底58.7万元。烂泥迳林场棕树坑1、2、3、4号山场,山场面积合计为185.7亩,测算出材量1015m3,标底96.39万元。邹长辉竞买后,与林盛木业公司分别签订了李树坑和棕树坑山场采伐销售成交确认书。李树坑竞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与本案相关内容为:一、标的概况。标的山场为人工林。1994年造林,位于烂泥迳林场李树坑1号、2号山场,伐区可采伐有林面积约111亩,测算出材量约杉676m3。木材采伐完成伐区移交时间截止2015年9月30日前。二、价款及其支付期限。1、标底价:58.7万元。2、成交价59.30万元。3、买受人应于竞买成交之日起14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三、标的移交。拍卖标的移交由所属烂泥迳林场负责,移交过程中发生的权属争议或纠纷由烂泥迳林场负责协调处理。四、其他事项。未尽事宜,按《竞买文件》的有关条款处理。商品材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约定的与本案相关内容为:一、产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将拥有的烂泥迳林场李树坑1号、2号山场,伐区可采有林面积为111亩人工林的活立木采伐销售权有偿转让给乙方。木材采伐完成伐区移交时间截止2015年9月30日前。二、产权转让方式。竞买(转让)。三、产权转让的价格。甲方将采伐销售权以59.30万元转让给乙方。四、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乙方应将竞买的成交款项即产权转让价款,于竞买成交之日起14内一次性交甲方。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2、乙方应于竞买成交之日起14日内交清竞买总成交价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成交价款3‰的滞纳金。超过交款规定期限7天内仍未交清竞买总成交价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以约定其他赔偿方式。六、产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棕树坑竞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与本案相关内容为:一、标的概况。标的山场为人工林。1994年造林,位于烂泥迳棕树坑1、2、3、4号山场,伐区可采有林面积约185.7亩,测算出材量约杉1015m3。木材采伐完成伐区移交时间截止2015年9月30日前。二、价款及其支付期限。1、标底价:96.39万元。2、成交价:96.70万元。3、买受人应于竞买成交之日起14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三、标的移交。拍卖标的移交由所属烂泥迳林场负责,移交过程中发生的权属争议或纠纷由烂泥迳林场负责协调处理。四、其他事项。未尽事宜,按《竞买文件》的有关条款处理。商品材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约定的与本案相关内容为:一、产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将拥有的烂泥迳林场棕树坑1号、2号、3号、4号山场人工林的活立木采伐销售权有偿转让给乙方。木材采伐完成伐区移交时间截止2015年9月30日前。二、产权转让方式。竞买(转让)。三、产权转让的价格。甲方将采伐销售权以96.70万元转让给乙方。四、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乙方应将竞买的成交款项即产权转让价款,于竞买成交之日起14内一次性交甲方。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2、乙方应于竞买成交之日起14日内交清竞买总成交价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成交价款3‰的滞纳金。超过交款规定期限7天内仍未交清竞买总成交价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以约定其他赔偿方式。六、产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伐销售合同签订后,邹长辉进入该两处山场进行采伐,木材采伐完毕后,邹长辉发现该两处山场杉木存在“雪压松”木材,于2016年1月14日向大余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该公证书作出(2016)赣虔余证内字第4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为诉讼之用,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对大余县左拔镇棕树坑(邹长辉竞买的木材采伐)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委派公证员邹某、廖某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来到大余县左××镇左××村棕树坑,会同竞买人邹长辉、采伐工人张路方、梁铁,对左拔村棕树坑采伐的木材现状进行了现场勘察,制作了《谈话笔录》二份共四张,采伐工人张路方、梁铁分别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捺手印。大余县春风照相馆摄影师刘东武对现场勘察过程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制作了照片20张,光盘一张。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谈话笔录》二份共四张,照片20张和光盘一块与左拔镇左拔村棕树坑木材采伐的实际状况相符。
另查明:被告竞买成交后,向原告支付货款为2015年8月14日20万元,2015年10月14日和21日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2016年3月7日为10万元,合计60万元。2017年10月10日庭审时,本院向邹长辉释明,如果认为竞买时因雪灾遭受损失,可向具备鉴定资格部门申请鉴定,但是,邹长辉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审理认为:2015年6月林盛木业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木材活立木采伐及销售权交由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拍卖活动过程中,程序合法。邹长辉竞买成交后,依照拍卖程序规定的要求,与林盛木业公司签订的位于烂泥迳林场李树坑1号、2号山场和位于烂泥迳林场棕树坑1号、2号、3号、4号山场竞买成交确认书,商品材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之约定,全面的履行各自的义务。邹长辉在履行采伐销售合同中,已支付林盛木业公司货款60万元,保证金50万元,合计110万元,尚欠林盛木业公司货款46万元未给付,本院予以确认。邹长辉在采伐李树坑和棕树坑木材时发现两宗山场杉树存在雪灾影响问题后,对堆放在该两宗山场一定数量杉木申请大余县公证处证据保全。本院认为,大余县公证处的证据保全,从邹长辉提交的摄影照片和光盘来分析,只能说明邹长辉采伐全部山场林木后,堆放在山场部分地点的杉木存在腐朽问题和大余县公证处公证的全部过程,不足以证明邹长辉两宗山场杉木因雪灾造成的损失价值。同时,林盛木业公司在将李树坑和棕树坑山场交由大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买时,已将该两宗山场的出材量委托大余县林业勘测大队按70%进行测算。其次,雪灾对该两宗山场产生的损失,只是对该两宗山场山峰部分的杉木产生影响。庭审时,本院已向邹长辉释明,可对雪灾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然而邹长辉未向本院申请。故此,邹长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反诉损失,属于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基于邹长辉多次向林盛木业公司申请协商解决因雪灾造成的损失,邹长辉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林盛木业公司诉请邹长辉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但是其损失可从该案诉讼解决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邹长辉尚欠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6万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其利息从逾期付款之日起以实欠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止。
二、驳回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邹长辉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92元,邹长辉负担77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邹长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显华
人民陪审员 XX修
人民陪审员 XX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向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大余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
标的款账号:13×××89
收款人全称:大余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大余农商银行南门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