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8005号
原告:*乾坤,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安徽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毫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屈超。
原告***与被告安徽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