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大长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晨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执异12号

案外人:河北新大长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79号兴远现代城202号。

法定代表人:庞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晨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1号乐汇城2-1707。

法定代表人:邸越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晨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北新大长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电力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对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冀06执2号之二裁定,查封普华房地产公司名下易县盛世嘉园住宅小区D幢房产(含本案诉争房产4单元102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新大电力公司称,请求法院中止对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文化广场南侧盛世嘉园D幢4单元102室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一、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之前,异议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用该房产。2015年9月25日,因被执行人普华房地产公司欠异议人工程款37万元,经协商,双方签订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普华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产(作价57万元)抵顶给异议人,异议人新大电力公司再找兑给普华地产20万元,2015年9月30日,新大长远及时向普华地产支付了该20万元找兑款。因该房产当时尚未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故一直未过户到新大长远名下。新大长远支付上述款项后,普华地产将房产实际交付给了新大长远。自此,该房产产生的契税、物业费、燃气初装费、测绘费等一系列费用均由新大长远负担,且均留有交费凭证。上述事实证明,异议人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之前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用该房产,也即,该房产被查封前实际权利人为异议人新大长远。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异议人对此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行为。二、2017年5月11日,异议人将房产转让给新叶,并在被执行人处办理了更名手续,更名后因房产涉法律纠纷又退回给异议人。涉案房产被查封时,普华地产未及时告知异议人新大长远,故异议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未向法院申报权利。2017年5月11日,异议人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隰新叶,2017年6月15日,新大长远将房产全部资料手续移交给了乙方。但普华地产在更名时,出于将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在形式上与隰新叶补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即,普华地产签订本合同时对此房产无所有权、转让权、所签合同只是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普华地产与隰新叶之间并未实际发生商品房买卖行为。后隰新叶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房产涉及法律纠纷,就退回给原房主,即新大长远。综上,涉案房产实际所有人为异议人新大长远。我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查清基本事实,及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3年5月30日,甲方普华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新大电力公司签订盛世家园小区外网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甲方盛世家园小区各楼座安装居民照明及动力电缆材料及敷设等项目,工程总造价218万元余元。工程完工后,普华房地产公司欠新大电缆公司工程款37万元,2015年9月2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甲方普华房地产公司将自己所属盛世嘉园小区D座4单元102号房屋(面积:133.44平米,总价570000元)抵顶给乙方新大电力公司,乙方找兑给甲方房价款20万元为清(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付清20万元房价款)……。2015年9月26日,双方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普华房地产公司将上述房产转让给新大电力公司。2015年9月30日,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号码:0015-2561-8147-0175载明,付款人庞永新(异议人新大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户名李敬莲汇款人民币20万元。后异议人新大电力公司向普华房地产公司交付契税、维修基金、燃气初装费、水电卡等费用。2017年5月11日,新大电力公司将上述房产转让给隰新叶,同日,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庞永新向普华房地产公司申请将诉争房产更名到隰新叶名下。同日,普华房地产公司与隰新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普华房地产公司以37万元总价将上述诉争房产转让给隰新叶。后隰新叶、刘俊超向法院递交书面承诺书,称新大电力公司将抵顶的上述房屋于2017年5月11日转让给隰新叶,现由于此房屋涉及法律纠纷,退回原房主。

本院认为,异议人新大电力公司称本院查封的上述诉争房产属其所有,并提供甲方普华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新大电力公司签订盛世家园小区外网施工合同、双方协商签订的抵顶房屋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本院对普华房地产公司欠异议人新大电力公司工程款并由盛世嘉园小区D座4单元102号房屋抵顶的事实予以确认。异议人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隰新叶,本应由异议人与隰新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但却由普华房地产公司与隰新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排除异议人所称出于将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且2015年双方商议抵顶房屋时该房产作价570000元并以此价格顶账,但时至2017年在房价普涨的情况下却以总价37万元转让,因此,普华房地产公司与隰新叶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存疑,与事实不符。综上,案外人新大电力公司的异议申请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易县盛世嘉园小区D座4单元102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韩 斌

审判员 赵春林

审判员 崔 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