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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新大长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南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保定市新大长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新大长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新大长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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