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大长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新大长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南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保定市新大长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新大长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新大长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