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3505号
原告:南通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跃龙南路28号北楼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浩涛生活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529-4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汽车产业园投资(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楼210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浩涛生活服务(江苏)有限公司、被告恒大汽车产业园投资(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冒亚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