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2民初1483号
原告:云南龙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凤凰路龙苑雅居**。
法定代表人:周海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宁,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正,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昆明市董家湾路。住所地:昆明市董家湾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明。
被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汉口路151。住所地:上海市汉口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顾伟华。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兰世强。
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苏远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住所地:昆明市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东路17—**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胡文琨。
原告云南龙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龙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龙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白智峰
人民陪审员 史 昭
人民陪审员 王锁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