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楚雄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52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东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808X2。
法定代表人:胡文琨,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州**市鹿城镇胜景路汇东胜景三区12-1号(市民政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82366431X。
诉讼代表人:**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浚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人民法院受理了季璇对**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本案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2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德英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晋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