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291号
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南国恒。
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永成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