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鼎瀚机电有限公司

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南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291号 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南国恒。 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永成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