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鼎瀚机电有限公司

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南阳鼎瀚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1303号之一
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施云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鼎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南国恒。
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鼎瀚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南阳鼎瀚机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2019年6月21日,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4元,减半收取5202元,由原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