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恢337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经济开发区博韬建筑保温材料厂,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西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1L61335085U。
经营者:***,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南外社区萍水南路与新城路交汇处新苑小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6371808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萍乡经济开发区博韬建筑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302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1)赣0302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规定期限内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