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395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申请人:***,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人:***,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人:***,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源区安源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南外社区萍水南路与新城路交汇处新苑小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6371808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266号翠林国际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20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