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39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申请人:***,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人:***,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人:***,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源区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南外社区萍水南路与新城路交汇处新苑小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637180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266号翠林国际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20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想,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2)赣0302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000元。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以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