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经济开发区博韬建筑保温材料厂,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西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1L61335085U。
经营者:***,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南外社区萍水南路与新城路交汇处新苑小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6371808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经济开发区博韬建筑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58521.13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