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202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告:**,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律师。
被告: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南外社区萍水南路与新城路交汇处新苑小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6371808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2202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被告***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22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复议请求。2021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21)赣03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00000元;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24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的资金利息1563352.8元,后续利息以5300000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9月14日,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1月16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3民终58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25日,被告***、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两审判决,其不承担还款责任为由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价值62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萍乡市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