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昱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传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993号
原告:杭州昱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新溪桥村新溪桥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32043113。
法定代表人:陆吉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传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6号1号楼303、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XT8B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昱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传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昱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