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罗平县八大河加油站与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4民初368号
原告:罗平县八大河加油站。
经营者:李红莉,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4MA6L846W1F。
地址:罗平县。
被告: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10640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坤,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罗平县八大河加油站与被告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罗平县八大河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设计费34,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延期经营损失费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每月25,000元×2个月,合计50,000元。3.请求判令因被告设计图纸错误造成的撤除返工165,497.60元,工程机械租赁延时损失费90,000元,鉴定费25,000元,合计280,497.6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8年1月7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罗平县八大河加油站建设图纸设计,当天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但被告没有在上面签章,形成无效合同,于2018年1月8日原告支付10,000元给被告,之后原告有给被告支付了24,500元,被告于2018年6月给原告交付了设计图纸。因被告设计的图纸大于原告的土地,致使原告按图纸建设起来的建筑物挖了重新建设,并且从被告与原告签订设计图纸后造成返工拖延时间,致原告重新请人设计整整延期了一年的时间,造成上诉的损失,为了挽回原告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罗平八大河加油站诉我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设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中第八条均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当由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双方所签订的《设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书面协议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6775元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李壮兵
人民陪审员  蔺如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亚男
书记员李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