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纳雍县中金华盛新型环保墙材砖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5民初4189号
原告: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晒田坝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前东,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纳雍县中金华盛新型环保墙材砖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王家寨镇马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P。
法定代表人:谢义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县中金华盛新型环保墙材砖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龙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