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超越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星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耿志,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煤电有限公司中心区上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2民初6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承包人法人单位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既然约定了管辖法院,就应由承包人住所地的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而应由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因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沛县新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