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812号
申请人: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
法定代表人:朱星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耿志,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大屯矿区。
被申请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曹军,执行董事。
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
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的工程款15596734.66元,本院作出(2019)苏0322民初65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财产。现申请人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596734.66元的查封。
本院认为,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596734.66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代 苗
人民陪审员  杜桂红
人民陪审员  徐泽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董 琳
书 记 员  张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