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朱星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展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苏0305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19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证券信息,无车辆。
3.本院于2020年7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