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何太勇与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302民初7126号
原告:***,男,***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南路1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784469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318号地区房建公司开发7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J7TH69。
负责人:卫乐丰。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协勘察公司)、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顺协勘察遵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协勘察公司、顺协勘察遵义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费37,640.00元,并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岩土工程勘察钻探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后,经双方于2018年2月4日进行结算,被告应付劳务费总额为77,640.00元。被告在支付40,000.00元后,对剩余劳务费37,6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顺协勘察公司、顺协勘察遵义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顺协勘察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岩土工程勘察钻探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虾子清坪还房二期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钻探施工劳务,劳务费用按钻探深度40.00元/米计算,双方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经双方于2018年2月4日进行结算,原告共计钻探1941米,劳务费总额为77,64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0,000.00元,剩余劳务费37,640.00元至今仍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岩土工程勘察钻探施工劳务合同》、《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现场钻工申请付款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本院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顺协勘察遵义分公司签订《岩土工程勘察钻探施工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应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劳务费37,6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因原告的该项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被告自2018年2月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被告顺协勘察遵义分公司系被告顺协勘察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顺协勘察公司、顺协勘察遵义分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7,6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37,6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5.00元,由被告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