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11民催5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鸿鸣摩尔购物中心3幢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NHDX32G。
法定代表人:张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霞,女,汉族,1974年8月8日生,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银行南通金海岸支行开具的票号为001000412766544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出票人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唐闸古镇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诉讼费100元,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 冶
审判员 范 斌
审判员 陈五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