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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3884号
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2027536H。
法定代表人:翁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浙江勤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鸿鸣摩尔购物中心3幢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NHDX32G。
法定代表人:张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洲,上海华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2022年10月11日,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以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6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蓝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晖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孟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