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2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化坤,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淝河路人社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江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萍,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市政园林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黄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纪坤,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莉,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化坤、利辛县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利辛县市政园林管理服务中心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贝贝
审判员 周腊梅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郜志鹏
书记员梁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