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7529号
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胡永红。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睿
书 记 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