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225民初7519号
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胡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帆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扬帆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给付原告拖欠的2019年度物业管理费1209.8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接管无为县城东安置房一期物业管理服务,每年与无为县福渡镇人民政府府签订一次物业管理合同,被告自2019年累计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209.87元,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辩称,自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209.87元是事实,但自己的房屋是空置房,原告主张的1元/平方的物业费过高。
本院认为,扬帆物业公司与无为县福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合法,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扬帆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交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同时也是物业公司维系自身生存和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提供良好服务的物质保证。扬帆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业主应当按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庭审中,***辩称自己的房屋系空置房,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一直未交纳自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但由于本院在审理扬帆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部分业主反映扬帆物业公司服务响应不够及时,服务质量不够优质,即存在一定程度的物业服务瑕疵。故根据各自的违约程度、交纳物业费的公共属性并结合《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对扬帆物业公司主张的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所欠物业服务费,本院酌定为86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860元;
二、驳回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睿
书 记 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