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568号
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新城荷夏园10-2-101。
法定代表人:胡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芳(该公司员工),女,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男,199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和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项新宇
书 记 员 刘亚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