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560号
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新城荷夏园10-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98378472(1-2)。
法定代表人:胡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芳,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 伟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