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83号

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新城荷夏园10-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98378472(1-2)。

法定代表人:胡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芳,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扬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季 伟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