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珠海路8号5楼B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段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鄂1087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其中计付至2020年4月16日止为3626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100元,合计84726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726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秦有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