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执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珠海路8号5楼B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段萌,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鄂1087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本院(2019)鄂1087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
202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087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松燕
审判员  李家奎
审判员  邓姣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