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珠海路8号5楼B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段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鄂1087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湖北三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院(2019)鄂1087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宜昌彩格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8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申请执行费1100元。
被执行人未按本裁定要求履行本院(2019)鄂1087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家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秦有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