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736号
原告:海兴东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苏基镇大良户村北。
法定代表人:姜金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68号。
海兴东昌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海兴东昌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兴东昌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兴东昌商砼有限公司担负。
审 判 员 呼金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贝贝
书 记 员 仝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