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吉利影。
被执行人:**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省福瑞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住**省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双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省福瑞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吉01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3)吉01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房产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吉0103执8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