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2号
申请人:长春市鼎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与菜市南街交汇处万龙柳影春天(万龙第五城)8幢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吉利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南关区全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15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省福瑞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718号办公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鼎双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省福瑞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省福瑞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826220.6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名下的吉A×××**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长春市鼎双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名下的吉A×××**小型越野客车车籍;
二、冻结被申请人**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省福瑞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826220.6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