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洁花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抚顺市望花经济开发区7-4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福瑞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686974642D,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718号办公楼702室。
本院在执行抚顺洁花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福瑞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福瑞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抚顺洁花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福瑞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抚顺洁花工业用布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武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