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民初574号
原告:辽宁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城南中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09195305X0。
法定代表人:杨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系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商贸有限公司,昌图县昌图镇西街20组69栋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0517905675。
法定代表人:王宁,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辽宁星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星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东
审 判 员 姜 南
审 判 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阚莹莹
书 记 员 李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