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3180号
原告: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总经理。
被告:乌海市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
原告乌海市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格日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连小艳